师德失范行为表现:
(一)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;
(二)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;
(三)通过课堂、论坛、讲座、信息网络及其他场合发表、转发错误观点,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、不良信息;
(四)违反教学纪律、敷衍教学的行为;
(五)侮辱、要挟学生,侵害学生正当利益,利用教师身份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;
(六)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,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、性骚扰;
(七)在招生、考试、推优、保研、就业、学生评奖评优等工作中私舞弊、弄虚作假;
(八)伪造、篡改、抄袭剽窃、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学术不端行为;
(九)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;
(十)在绩效考核、岗位聘用、职称评聘、教职工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;
(十一) 违反廉洁纪律,索要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,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休闲等活动,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;
(十二) 假公济私,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、校徽、专利、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;
(十三) 其他师德失范行为。